警察开枪杀死正在挥刀杀人的凶手,这个事情基本没什么争议,可以完结了。不仅如此,这个也符合black lives matter的字面意义:警察关心black to black的犯罪,并且救了受害者。这个事情的性质与跪死弗洛伊德是完全不同的。然而,警察制度的漏洞,也是非常明显的,此案开枪固然没啥疑义,但在其他案子里,就有很多奇怪的理由。例子一,流浪汉醉卧街边,警察接到报告后围上去按住流浪汉,期间有警察击毙了流浪汉,因为是“自卫”所以只是见了一下新闻,就没有后续报道了。类似的“自卫”还有几个著名例子,比如聋子在路边玩刀,警察闻讯来到,击毙了不停指挥的聋子(他听不见啊),时候判断警察无过失。又比如警察在公园里发现一个喝醉的精神病,本来是醉卧的,警察去叫醒他,精神病醒来后提着打碎的瓶子冲向警察,警察“自卫”击毙了精神病,又是合理自卫。还有一个例子是亚裔老太太精神病,提着菜刀独自走路,警察来了以后呵斥了2-3秒,然后先开一枪击倒、再上去补枪到死透为止,事后判定也是“合理”..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