正方: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
受访者: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
理由:学校有监督管理的义务
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:此案,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。“教育部颁布的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的相关规定中提出:学校教师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,如果违反了工作要求、操作规程、职业道德或有关规定的,学校应该承担责任。在此类案件中,教师的行为显然是违反了教师的操作规程、职业道德,而且有相当一部分行为是发生在教学过程中。因此,学校应该承担相应责任。”
“其实近期,类似的案件我们频频看到,”佟丽华主任在采访中强调,“这就让我们不得不质疑学校的责任。仅仅靠道德劝导教师行为是不够的,如果学校没有从法律上意识到自己的失职,学校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加大对教师的监督管理,这必将增加更多学生受到伤害的隐患。”
反方:学校已尽到管理职责
受访者:北京龙基律师事务所律师
理由:教师的禽兽行为是个人行为
一位长年从事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法官提出,这是一个刑事附带民事的案子,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表示,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诉讼主体的范围应为:被告人、没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,学校不属于依法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主体的范围。另外,教育部颁布的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在法律上指的仅仅是“伤害”,而本案则是“犯罪”。因此,教育部这一法规对此案并不适用。
北京龙基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表示:“该教师的行为,是与他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;其表示帮助学生补课、改错题等等,不过是他犯罪动机的一个借口,不能以此看作职务行为。另外,学校也组织过关于师德等教育活动,已经尽到了管理的职责。”
“学校该不该负责,是以它有没有失职、有没有过错来认定的。”该律师说:“不能为了警示而超越了法律。”
专家建议:法律依据有待健全
受访者:中国政法大学教授
理由:应立法加大对学校监管力度
中国政法大学郭纪元副教授提出:类似的案件在判案中,学校一般都没有被判处负有责任。主要原因是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。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,我们应该从立法上加大对教育部门的监管力度。从司法上,必须要有保护弱势群体的意识。“在教育与被教育的过程中,个人承担这一案件的后果不足以遏制这一现象。对于目前的司法实践,我们认同;但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,必须要使法律进一步得以完善。”
晨报记者 代小琳